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802民初3892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东邦坑村民小组,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
负责人刘龙清,组长。
委托代理人林学龙,男,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新城悦景豪庭****。
法定代表人朱活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国庆,男,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东邦坑村民小组诉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东邦坑村民小组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东邦坑村民小组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东邦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东邦坑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罗 晓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楚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