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朱活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活水,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活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628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活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活水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文才
审判员  黄伟兵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