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朱活水,执行董事。
被告:漳浦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环城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34897202565。
法定代表人:王景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伶伶,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浦县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与漳浦县妇幼保健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