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民初455号
原告:***,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现住平和县。
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河滨南路G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茂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蔡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