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75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壬等13人(详细信息见附表)。
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朱活水。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K31734854N。
法定代表人:龚建荣。
申请执行人**壬等13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诉前调16130-161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应履行支付36535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诉前调16130-161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诉前调16130-161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文学
附表:
(2021)粤0306执27512-27524号申请执行人身份信息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码
1
**壬
男
汉族
1988-6-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111198806012717
2
陈楚兰
女
汉族
1981-11-18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82198111186646
3
张木瓣
女
汉族
1966-11-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25196611053528
4
郑旭珍
女
汉族
1983-9-1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82198309116723
5
郑壮标
男
汉族
1961-2-27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24196102276612
6
郑永彪
男
汉族
1978-11-12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82197811126658
7
陈楚波
男
汉族
1977-05-3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24197705306619
8
陈秀华
女
汉族
1976-08-1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2419760815668X
9
陈泽桐
男
汉族
1998-05-03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13199805032918
10
陈泽鑫
男
汉族
1993-07-1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82199307116695
11
庄惜来
男
汉族
1971-12-2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24197112246657
12
陈炜鸿
男
汉族
1998-05-12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82199805126319
13
陈友龙
男
汉族
1972-05-0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路致富居101
440524197205056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