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805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胜,男,员工。
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活水。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6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王伊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