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681执3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681执3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