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681执3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681执3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