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602执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64073T。 法定代表人:***。 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上述材料有效送达后,上述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址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XX路X号XX庭X幢X的房产、址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XX路X号XX珠X幢X号房产、址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XX小区X幢X号房产及车牌号为闽E0××**的车辆,其余均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及车辆进行查封、冻结。因上述房产及车辆本案均不是首查封案件且不涉及抵押,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到上述被执行人居住所在地××现场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