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1执2183号
广州***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你们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34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粤A×××××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被执行人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汤旭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后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将执行款218329元和执行费3174.93元交至法院账户,我院已将执行款21832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174.93元上缴国库,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粤A×××××五菱牌小型汽车的轮候查封并将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和及其法定代表人汤旭晨取消限制消费措施。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