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1283号
原告:广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48号后座十一楼自编11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4756704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香雪精准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2号(自编第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P31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香雪生命科学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5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5QPUE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香雪精准医疗技术有限公司、香雪生命科学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香雪精准医疗技术有限公司、香雪生命科学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1元、财产保全费3630.81元由原告广州***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