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426号
原告:广州东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72号自编61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4756704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4040号豪方花园3栋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811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东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东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东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东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景苑支行44×××4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94117.3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符秋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