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

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长付,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兴元路。
法定代表人:曾家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00元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刘 丽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长付,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兴元路。
法定代表人:曾家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00元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