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11731号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飞彬,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10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303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