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9888号
原告:合肥建雄铁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十五里河中段片区龙图路广福花园****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4365966。
法定代表人:吴干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平,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303XP。
法定代表人:刘晓晨,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丰南路**翡翠园******,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7********。
原告合肥建雄铁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建雄铁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建雄铁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建雄铁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合肥建雄铁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