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1220号
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庐白路13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P7XFH6Y。
经营者:周洪平,女,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帆帆,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稳,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10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303XP。
法定代表人:刘晓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传宝,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与被告**稳、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稳、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撤回对被告**稳、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