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21833号
原告:合肥理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淝河五金机电市场**2-5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1TA15。
法定代表人:余正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孝军,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303XP。
法定代表人:刘晓晨。
被告:王中才,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理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中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理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理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理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中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83元,由原告合肥理鑫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