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6079号
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白路13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P7XFH6Y。
经营者:周洪平,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张家发,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10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303XP。
法定代表人:刘晓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传宝,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张家发、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张家发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供被告***、张家发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对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庐江县顺兴铝塑门窗加工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