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科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兴科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兴科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4582606853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峨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65692913A。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峨眉山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2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成都兴科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44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5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房产、证券及经营状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裁定对峨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乐峨路**段223号3、4幢的房产予以查封。2018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181执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彬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