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1民初3746号
原告: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马集工业集中区四号路北侧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科,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瑞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兴市张桥镇张桥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柳益军,总经理。
原告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依法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仪征裕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