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保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合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贵州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宝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合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