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栾川县栾川乡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4民初1361号
原告:栾川县栾川乡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栾川县。
经营者:吴兴占,男,汉族,1958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杨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栾川县栾川乡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栾川县栾川乡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川县栾川乡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1元,由原告栾川县栾川乡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王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琳琳
书 记 员 祁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