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0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耕莘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隆,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再审申请人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未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供应商砼,经结算***欠***商砼款479157.7元,对账单上有***签字。未来公司已经不欠***工程款,二审法院歪曲事实,进而判决未来公司对***欠***商砼款479157.7元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二审中未来公司提交的对账单显示,应付***工程款13284283.53元,已付金额13406254元。因此,未来公司已不欠***工程款,反而是***欠未来公司121970.47元。二、原二审法院判决未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有合同约定的情况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3月23日未来公司张贴公告登记债权,登记的债权债务是与本公司有直接关系的债权债务。而未来公司与***没有合同关系。***分别挂靠三家公司对案涉龙康小学工程进行施工。对工程竣工资料和三张结算单供货时间进行比对,第一张和第三组对账单上记载的商砼用在了***挂靠的其他公司所施工的项目上,与未来公司无关。且三张对账单均没有未来公司盖章确认。三、***直接向未来公司主张商砼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来公司与***没有合同关系,***是向***供应商砼,对账单上仅有***签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权向未来公司主张权利。四、提交洛龙区第一实验小学龙康校区二期室外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2019)豫民申1821号民事裁定,证明2015年至2017年,***挂靠三家建筑公司承建龙康小学工程;证人李某证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证明***以未来公司名义承建案涉工程使用商砼时间,与***原审提交结算单显示的供货时间明显不符;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证明***提交的对账单与未来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提交意见称,一、***所供应的商砼全部用在未来公司承建的教学楼工程上,并不涉及其他两家公司。***所供商砼完全符合未来公司所建项目进度。二、对未来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异议。未来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中五号楼和七号楼的开工时间都是2015年8月1日,与***所供商砼时间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7月12日相吻合。案涉商砼确实用于未来公司承建教学楼,每次供应的日期均有施工资料可以查验。综上,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表示,对未来公司申请再审不发表意见;对未来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审已查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原审两级法院均认定,***自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向***实际施工的龙康小学二期教学楼工程供应混凝土,在此期间***向***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11月1日***与***进行了最终结算,确认了欠款金额。对***所供应混凝土货款的支付及最终结算均由***作出。***和***对案涉混凝土供应的数额、价款及最终结算也最为清楚。故***向***主张案涉混凝土买卖纠纷的欠款,有事实依据。
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要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原审中***提交的未来公司张贴的《项目结算公告》载明:“各班组、供应商和相关人员:我公司组织施工的洛龙区第一实验小学龙康校区二期教学楼项目,于近期经业主初步验收,节点工程款近期可拨付,请各相关人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项目部办公室结算相关费用;同时,总公司有义务监督项目部按照你们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时支付相关费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186××******;监督员王宏伟,联系电话186××******。”根据上述公告内容,未来公司仅承诺有义务监督项目部按照各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并没有明确的债的加入的意思表示。原二审法院亦未将未来公司张贴《项目结算公告》的行为认定为债的加入。原二审在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也没有各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依据未来公司张贴的《项目结算公告》判决未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
最后,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未来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挂靠三家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对案涉混凝土是否用于***挂靠未来公司施工的项目提出异议。未来公司亦主张与***之间对案涉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再审法院亦应对上述事实一并查明。
综上,未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庞宝峰
审 判 员 田 莹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新磊
书 记 员 张静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