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0)豫0324民初748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8月18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男,汉族,1991年12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城关镇惠安小区**楼****,身份证号4103241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栋,系栾川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男,汉族,住栾,住栾川县城关镇惠安小区**楼****证号410324199012053914。
委托代理人:李延昭,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耕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19802.
法定代表人:杨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系该公司物业办主任。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368元,间接损失5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辩称,房屋漏水损失应当由过错方按照过错程度和损失程度予以承担;7楼漏水系水电工拧错阀门所致,应由水电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部门管理不善,应承担责任;鉴定评估报告不具备相应资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的诉求。
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小区内有管理办法,物业对小区管理到位,水表电表系统安装有防护门,日常落锁,被告***未经物业部门同意,私自翻越围栏自行打开702室阀门导致702室下方住户遭受损失,该损失数额应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求。
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4月7日,***为自家车库加装水管需要,未经小区物业办批准,翻越水电房栅栏进入水表井箱,误将702室自来水阀门打开。因702室房屋为未售出的毛坯房屋,且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未加装阀门或堵塞头,***误开702室自来水总阀门后,走水情况未及时发觉,致使***居住的602室被水浸泡,***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该损失经鉴定为64188.97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和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小区物业办批准私自翻越枷锁的水电表房防护门,错开702室的水阀,是造成原告房屋被水浸泡,财产受到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栾川县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栾川县惠安建筑有限公司)所属的栾川县惠安建筑有限公司物业办对水电表房设门加锁,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702室在未售出的情况下,物业办应当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但702室供水管没有安阀加塞,对本案侵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过错责任以被告***承担80%,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室内动产损失及间接损失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关于鉴定机构无资质致使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理由,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51351.176元。
二、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12837.7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1405元,鉴定费5500元,由被告***负担5124元,由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1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姜伊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镜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