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8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耕莘路**。
法定代表人:杨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系该公司物业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栋,洛阳市栾川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海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上诉人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4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702室房屋的业主不是上诉人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主是自然人李良焕,身份证号码,电话137××******。该房屋业主没有入住,也没有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范围,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海峰辩称:1.一审判决认为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对702室未安装供水管堵头,对本案的侵权事实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管理责任的认定正确,但判决该公司承担20%的责任过低,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最低也应当为50%以上。本案中,***的住房被水浸泡的原因是楼上702室住房漏水,而702室漏水的根本原因是,该住房内进水立管没有安装阀门,再加上一楼总水表阀门位置没有设置可以让人明确判断阀门归属的标记或禁止性标识,因此不管是不是答辩人所雇佣的水电工人错开702室阀门,上诉人均应当承担建设或物业管理责任,并且应承担主要责任。2.关于上诉人上诉状中所称的漏水的702室已售出,因此自身不应承担责任的说法。答辩人认为,不管该住房是否售出,该房屋内的进水立管没有安装阀门是不争的事实,而安装进水管立管阀门是建筑标准所严格要求的,因此同时作为建筑商和物业管理者的上诉人应对不按照建筑标准安装住房进水立管阀门这一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海峰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368元,间接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由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海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7日,赵海峰为自家车库加装水管需要,未经小区物业办批准,翻越水电房栅栏进入水表井箱,误将702室自来水阀门打开。因702室房屋为未售出的毛坯房屋,且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未加装阀门或堵塞头,赵海峰误开702室自来水总阀门后,走水情况未及时发觉,致使***居住的602室被水浸泡,***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该损失经鉴定为64188.97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和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海峰未经小区物业办批准私自翻越加锁的水电表房防护门,错开702室的水阀,是造成***房屋被水浸泡,财产受到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栾川县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栾川县惠安建筑有限公司)所属的栾川县惠安建筑有限公司物业办对水电表房设门加锁,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702室在未售出的情况下,物业办应当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但702室供水管没有安阀加塞,对本案侵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过错责任以赵海峰承担80%,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为宜。***要求赔偿室内动产损失及间接损失的诉求,因***未提交有效证据,不予处理。赵海峰关于鉴定机构无资质致使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理由,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判决:一、赵海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51351.176元;二、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12837.794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5元,鉴定费5500元,由赵海峰负担5124元,由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1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赵海峰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本案所涉702房屋已经销售给案外人,但该房屋并未有人居住,上诉人也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一审中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写明702房屋未出售。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因702房屋屋内自来水管道未加装阀门,这与本案侵害事实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上诉人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祖 萌
审 判 员 王 睿
审 判 员 衡宏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郭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