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695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中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耕新路**
法定代表人:杨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第一实验小学,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永民,系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第一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