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5435号
原告:***,女,汉族,1995年3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陵头镇养田村南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D2842B。
法定代表人:王向化。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彭永恒,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艳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