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337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
负责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陵头镇养田村南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D2842B。
法定代表人:王向化,公司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070XQ。
负责人:张运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付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