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

***与崔会广、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23民初164号
原告:***,女,195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胜利,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会广,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领(崔会广之兄),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卫东区建设路与许南路交叉口向北4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62456923Y。
法定代表人:杨保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公司员工),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汝州市陵头镇养田镇南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D2842B。
法定代表人:王向化,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市水利局办公室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26898。
负责人:范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公司员工),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南侧,洗耳河西侧楼宇1楼东2间、3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92161023N。
负责人:张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光(公司员工),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骐玮(公司员工),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诉被告崔会广、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物流公司”)、河南万通圣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圣达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汝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胜利,被告崔会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领,被告中天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被告人寿财险汝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光、申骐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通圣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631.81元、误工费3993元、护理费8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660元,共计96184.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会广辩称,事故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投有保险,被答辩人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有6500元垫付款,其中500元是医院缴费,6000元是微信转账,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中天物流公司辩称,1、事故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该车的实际车主是贾帅飞,事故车辆的主车豫D×××××号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与答辩人系挂靠关系,答辩人仅为肇事车辆提供年检、二级维护等服务,对车辆不具有控制、支配权,也不享有营运利益,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豫D×××××号主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被答辩人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3、被答辩人要求的超出法律规定的不合理请求以及没有证据支持的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1、事故属实,投保属实。车辆驾驶员崔会广在实习期内驾驶半挂车,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被答辩人的病例中显示其存在××,××的用药和10%的非医保用药,××例首页显示住院天数为32天;被答辩人年满69周岁,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误工损失,误工费不应支持;护理费应按1人护理计算;交通费过高;答辩人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3、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了18000元,在赔偿时应予以扣减。
被告万通圣达公司未答辩。
被告人寿财险汝州公司辩称,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主、挂车的商业三者险应按保险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没有垫付款,其他答辩意见同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11月18日10时45分许,被告崔会广驾驶豫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DU308挂,沿徐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到鲁山县莲菜坑路口时,撞住行人***,致原告***受伤。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崔会广负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车辆的主车(豫D×××××号)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挂车(豫DU308挂)在被告人寿财险汝州公司投保有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主、挂车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比例为6:1,即主车6/7,挂车1/7。
原告***住院治疗及被告垫付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鲁山县人民医院成人重症监护科紧急救治,因病情严重,于当天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九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74850.55元,2020年12月19日出院。出院医嘱: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综上,原告***共计住院31天,花去医疗费78631.81元(2张住院收费票据)。事故发生后,被告崔会广垫付医疗费65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
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1、事故车辆的主车登记在被告中天物流公司的名下,挂车登记在被告万通圣达公司的名下,二车系挂靠关系。2、2019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46858元/年,每天128.38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损失应当得到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核准原告***因本次事故所受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78631.8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50元×31天)。3、营养费620元(20元×31天)。4、护理费,结合原告的受伤情况和部位,原告主张2人护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请求按照每天125元计算,本院准许,计算为7750元(125元×31天×2人)。5、交通费620元(20元×31天),以上损失共计89171.81元,其中前三项医疗费用为80801.81元,其他费用为8370元。
关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因事故发生时,原告年满69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劳动收入,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损失应当在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分项向原告支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由双方按责任划分承担,且主、挂车应按照投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均辩称,被告崔会广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车辆,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的理由,因被告保险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并就条款中涉案的免责事项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370元(18000元医疗费用+8370元其他费用),未受偿的医疗费用62801.81元(80801.81元-18000元),根据“崔会广负全部责任,***无责任”的责任划分,应由事故车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且事故车辆主、挂车的商业三者险应按照6:1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53830.12元(62801.81元×6/7),被告人寿财险汝州公司承担8971.69元(62801.81元×1/7)。另鉴于被告崔会广和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垫付的医疗费也包含在原告的损失中,应在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并依法返还。即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仅需在事故车辆所投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给原告***各项损失55700.12元(26370元+53830.12元-18000元-6500元),同时返还被告崔会广垫付款6500元。被告万通圣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条至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事故车辆所投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700.12元,同时返还被告崔会广垫付款6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事故车辆所投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71.6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2.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0.31元,被告崔会广承担1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成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万亚娟
书记员闻昉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