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温民终字第1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丰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温州市丰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丰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宗波
审判员苏子文
代理审判员*蓓蓓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