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枫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嵇维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颜文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192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长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