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3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6056204K。
负责人:颜文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民终8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0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当价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继永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