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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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1602号
原告:***,住江山市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江山市。
被告:***,住江山市。
被告: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605620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晰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