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687号21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515208。
负责人:郭玉安,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M区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698289-7。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
被执行人:南昌新成玻璃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西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27511-1。
法定代表人:陈瑞存。
被执行人:南昌市海尔杰阀门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物流总部32-12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160093-5。
法定代表人:陈学虚。
被执行人:刘建光,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瑞存,男,汉族,1959年4月3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学虚,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潘芬妹,女,汉族,1962年7月19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李竹英,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新成玻璃有限公司、南昌市海尔杰阀门有限公司、刘建光、陈瑞存、陈学虚、潘芬妹、李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赣01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协议并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9)赣0112执73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112执7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孙 情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