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03民初5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颜生厚,男,195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文化路358号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362429195305050019。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M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82897P。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建光,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光电工程有限公司、颜生厚、刘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查封了申请人颜生厚名下房产。因申请人颜生厚提起上诉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赣01民终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颜生厚的诉讼请求。现申请人颜生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申请人颜生厚与刘艳雪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XX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颜生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颜生厚与刘艳雪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XX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建红
人民陪审员  范雅萍
人民陪审员  邓兰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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