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异3号
异议人***,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M区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建光,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王献丹,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光、王献丹(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以下简称异议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8年7月16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黄爱裕
审 判 员 姜 波
人民陪审员 潘思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晓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