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巨能实业总公司、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巨能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74号供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01555C。
法定代表人刘定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M区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九江巨能实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九江巨能实业总公司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03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胜
审判员 蔡振霄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曾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