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桃民初字第3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小琴,女,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身份证号:360××4X。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969828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小琴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了(2015)西桃民初字第306号-1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熊国保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2188号万科城四期项目C46地块1#楼二单元201室房产一套。现本案已审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担保人熊国保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2188号万科城四期项目C46地块1#楼二单元2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