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509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M区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下称原告)诉被告***(下称被告)、第三人江西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8元,减半收取计3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鄢平花
审判员  陈润根
审判员  廖红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