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735号
申请人:昆明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桂苑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87357040W。
法定代表人:张伊安。
被申请人:昆明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江东安康园********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85558Q。
法定代表人:姜恩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明德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昆明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567.34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德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567.34元的财产。
保全费1478元,已由申请人昆明德邦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符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