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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领高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领高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5号2-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宅小区2幢1**6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领高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12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领高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人住所地为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5号2-2,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昆***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昆***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磊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