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3421号
原告: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阊胥路575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谢礼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E座。
法定代表人:崔晓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由双方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且根据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规定来确定管辖,不溯及既往。涉案《香缇真石漆涂料工程承建合同书》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E座,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由原、被告履行《香缇真石漆涂料工程承建合同书》所引发,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苏州高新区竹园路,属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被告提起的管辖异议申请中认为原、被告的约定是在2011年,早于民诉法解释的出台。但是,关于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早已于2015年2月4日施行,应当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以参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被告虽认为原、被告之间协议约定管辖,但是当事人之间对管辖权的协议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时,必须对自己拟提出的异议请求存在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同时考量自身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程度,诚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遵守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如果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或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综上,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延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