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3421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阊胥路575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谢礼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沁,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E座。
法定代表人:崔晓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元,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王雪红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