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11670313。
法定代表人:谢礼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如伟,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惠娟,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608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8072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2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2月2日、2018年6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G×××××、苏G×××××的汽车已被本院档案查封,暂未查控到(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7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的房产已被本案审理中档案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系轮候查封,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陈凤玲共有,未析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阜宁县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在阜宁县辖区内有不动产登记。
4、2018年7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0726元,执行到位20000.77元,尚未执行到位160725.2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未查控到的车辆及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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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