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575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谢礼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敏,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郝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嘉豪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在查询银行的存款15676.27元被法院冻结,在本市市区、工业园区、相城区、虎丘区、吴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执行到位0元。现已将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福根
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
代理审判员 刘艳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