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847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王皓月,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9D542。
负责人:霍吉勇。
被告: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083316878K。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 炼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人民陪审员 杭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岳 唯
书 记 员 夏溢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