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0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9D542。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民初282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657.9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且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本院依法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7657.97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5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蒲 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