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3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7】第2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2863元本金。
本案在执行中,经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冻结到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网络查控措施,申请人知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本案。为此,该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案款132863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7】第2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萍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王 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