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终7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9D542。
负责人:霍吉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1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居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飒
审判员 陈国全
审判员 刘杨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范艺馨
书记员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