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856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872203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A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5005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