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石家庄市应急救援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2586号
原告: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应急救援支队,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139号。
负责人:***。
原告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诚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局)、石家庄市应急救援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杰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石家庄市应急救援支队支付工程款项款285542元及自2014年8月6日至支付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原告与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签署《施工协议书》,由原告为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居民用电工程(北二环)项目进行施工,负责“配电室配电柜基础及接地安装”“配电室电力设备安装及外线安装”。原告于2010年下半年结束施工并完成送电。2010年底,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项目进行了决算审计,审计金额为1319925元,后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指挥中心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034383元、剩余28554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另经了解,因政府机构改革,原公安消防部队转制,并入应急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改为石家庄市应急救援支队。原告认为,被告长时间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已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石家庄市应急救援支队的法人登记信息,仅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明确该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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